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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6 点击次数:2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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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安函[2013]7号
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为切实加强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提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整体素质,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二、考核条件
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考核内容及方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实行百分制,70分及以上为合格。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合格条件者,方可认定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
四、考核管理工作安排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培训、考核、发证三分离的原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具体事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培训和延期继续教育管理。
(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培训机构,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和师资条件,具体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培训和延期继续教育工作。
(三)各考核培训机构在组织考核培训前,应当制定培训大纲(包括考核培训方案、培训讲义提纲、授课师资、培训地点、实际操作考核场地等内容),经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前一个月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审核,并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培训大纲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培训。
(四)各考核培训机构完成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培训后,应向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实习证书,安排进行上岗前实习操作,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各考核培训机构报经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换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全面启用新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考核培训机构,在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培训和延期继续教育工作时,应当先行登陆新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aq.xjjs.gov.cn/),及时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料和考试成绩等信息录入信息库,在网上统一报名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凡未录入信息或录入信息不全的,将不予考核发证和延期审核(信息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991-6120690、6120686)。
五、关于延期复核
(一)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各考核培训机构应确保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时间,教育培训内容参照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培训教材》。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申请延期复核须提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复核申请表、近两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考核培训机构出具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副本)。各地、州、市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延期复核。
联系人及电话:卜 焱,0991-8876876、8872317(传真)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7


信息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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