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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6 点击次数:2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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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标[2013]15号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
国家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中国铁通新疆分公司,新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对不满足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监督检查,未按照标准建设的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未改正的不予竣工备案。
二、通信配套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通信工程施工资质,施工建设要严格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施工工艺要求,使用的通信材料、设备必须达到国家相关的质量要求,具备材料、产品合格证。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由当地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按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原则负责红线外管网和传输设施的建设。在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备案,并收到新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发的公用电信网络接入通知后,电信业务经营者方可接入公用电信网。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将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工作指导,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当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单位开展宣贯培训,确保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严格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13年6月20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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