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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5/16 点击次数:2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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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法函[2011]15号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正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州、市、地建设局(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建筑法修正案》)已于2011年4月22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为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法修正案》已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属于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障险种,专项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本企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各州、市、地建设局(建委)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许可证领取条件进行审核。
二、意外伤害保险由是保险公司运营的商业保险,属于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决定购买的险种,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各州、市、地建设局(建委)不得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得为企业指定保险商或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
各州、市、地建设局(建委)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施工许可审查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好《建筑法修正案》,并监督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大对各地违反《建筑法修正案》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一年九月六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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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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