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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16 点击次数:2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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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筹[2013]1号
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
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2月19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贯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多年来行业统筹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办法》。该《办法》对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完善,进一步扩大了统筹费保障的范围,统一了区内外建筑企业统筹费的拨付比例,改变了拨付与调剂方式,规范了拨付和调剂条件,制定实施《办法》对有效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加强统筹费使用的监管,维护行业稳定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宣贯《办法》作为当前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建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施工许可部门、合同备案机构、执法机构及基层代办点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同时,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收缴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
各地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在审核资金到位证明时应对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一并进行审核,凡未依法足额缴纳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按建设资金未落实认定,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招投标活动监管力度,对在工程造价中不单独计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或者将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纳入竞争性费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合同备案、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管理,凡发现工程造价中未依法计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将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纳入竞争性费用,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垫付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以及将预缴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抵扣工程进度款和备料款的,不予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变更已备案的合同的,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统筹机构。建设单位预缴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后,在工程项目结算时从应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中等额核减。以总包价发包的,在总包价中必须明确是否包含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拨付和调剂各项工作制度
(一)在自治区未调整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前,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仍按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86%执行。各地统筹机构收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后,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比例提留基本保险费,并按季度拨付到建筑施工企业专户,剩余费用全额及时上解自治区统筹机构用于统一调剂。
(二)区外进疆企业和区内跨地区承揽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全额上解自治区统筹机构,由自治区统筹机构拨付基本保险费。
(三)统筹机构拨付的基本保险费不足以缴纳在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申请调剂补助,经企业工商注册地统筹机构审核受理后,由自治区统筹机构将资金统一调剂、拨付到企业工商注册地统筹机构后,再拨付施工企业银行专户。
(五)建筑工程经依法分包,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已全额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的,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相应份额的基本保险费。总承包企业不向分包企业拨付,分包企业向统筹机构投诉的,统筹机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总承包企业限期拨付;总承包企业逾期不拨付的,统筹机构对总承包企业的调剂申请不予受理,并在总承包企业后续承揽的建筑工程基本保险费拨付时予以扣除。
(六)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承揽专业工程施工的,应当按照相关专业工程定额取费标准足额计取社会保险费,并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当按照《办法》参加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统筹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二条审核、拨付基本保险费。
(七)专业工程施工企业申请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调剂补助的,应当提交年度内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自治区统筹机构按照其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占全部工程项目比例,确定调剂补助基数,对拨付的基本保险费不足以缴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调剂补助。
(八)各地统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对拨付和调剂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及时予以受理,按照拨付和上报调剂申请,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四、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管理工作
(一)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专项用于保障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实行专户管理。各级统筹机构必须将收取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办法》的规定,减免、挤占、截留、挪用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筹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办法》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不予拨付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凡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统筹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也可以委托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统筹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依法签订委托书,规范执法程序,对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统筹机构执行《办法》及配套政策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各地在执行《办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总站。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2


信息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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