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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16 点击次数:2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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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6日 新建抗[2012]2号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专项审查)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认定。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组织实施专项审查。
州、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审查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依法应当进行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五条 专项审查由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报告;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5份);
(三)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5份);
(四) 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份);
(五)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5份);
(六)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5份);
(七)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震害资料及计算程序,应当提供相应说明;
(八)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前款申请资料,应当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审查要求。
第六条 审查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建筑工程不属于专项审查范围的,出具书面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三)因技术复杂、回避等原因,自治区专家委员会不宜完成专项审查工作的,报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四)申请材料符合审查要求,出具审查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审查部门受理专项审查申请后,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情况,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同意,选定结构设计、计算分析等专业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专项审查内容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
审查工作可分为初审和审查会两个阶段。初审由专家组组长指定2名以上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补正的,提出书面意见,经专家组组长签字后反馈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专项审查要求或者修改、补正达到专项审查要求后,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专家组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以及建筑工程项目建筑结构、勘察等专业负责人,按照下列程序召开审查会:
(一)审查部门宣布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名单;
(二)查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三)专家组组长主持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情况说明,专家组成员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交换意见;
(四)专家组研究讨论,形成审查意见,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签字,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反馈。
第十条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评:对设防标准、建筑体型、结构选型、基础设计、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出全面评价;
(二) 问题:对影响结构安全和经济合理性、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等方面的主要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三) 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补充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四) 结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
第十一条 审查会后,审查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报分管领导签发,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审查结论为“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补充、修改设计,重新报原专家组审查。
审查结论为“复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修改,并附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按照本规定重新向审查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审查结论为“通过”的,或者经修改、复审通过的,建设单位方可持审查批复文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预审或者审查会存在重大分歧的,审查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复查;复查仍难以统一审查意见的,审查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对预审或者审查意见持有较大异议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图纸执行审查意见进行检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变更设计的,应当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变更设计涉及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的,应当重新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施工和监理。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报送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
第十七条 审查部门应当严格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档案管理,下列资料需归档保存:
(一) 专项审查的申报资料;
(二) 补充、修改或者复审设计及修改内容的详细说明;
(三)主要审查意见、批准文件及审查会议记录、资料;
(四) 审查通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和主要结构平面图。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按照本规定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的,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二条处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检查,或者对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通过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成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新建抗[2000]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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