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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16 点击次数:2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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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 22日 新建安[2012]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以及专家管理,适用本办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的资格认定,按照专业类别统一组建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实行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制度的,施工单位应当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抽取论证专家。
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需要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专家或专家库以外专家的,施工单位应当留存专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按下列专业类别设置:
(一)深基坑工程,由岩土及相关专业组成;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由结构设计及相关专业组成;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由钢结构设计及相关专业组成;
(四)脚手架工程,由结构设计及相关专业组成;
(五)拆除、爆破工程,由爆破专业及相关专业组成。
相关专业包括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具有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可以在对应专业类别中兼任专家。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条件的州、地可放宽到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并从事专业工作12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但参加具体专项方案论证时,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年龄在6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本人申请和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本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报《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申请表》,在职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向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五)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新疆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入选专家库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推荐材料。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聘期三年。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专业水平的大学、研究院学者,可以聘为特聘专家。
第九条 专家聘期届满需续聘的,由本人在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聘申请。本人未提出续聘申请的,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专家提出续聘建议。
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聘任的专家和特聘专家,聘期届满推荐续聘的,推荐机关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已申请续聘或推荐续聘,在审核期间聘期已届满的,聘期延续至审核结果公布之日。
第十条 论证专家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议,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二)接受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技术咨询工作;
(三)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方案论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专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独立、客观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
(二)以科学、公正、严谨的态度从事论证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三)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信息;
(四)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建设项目的专家论证会;
(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及监督。
第十二条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论证专家年度考评制度。论证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不合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出具错误论证意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故不出席论证会议或会议期间擅自离会的;
(四)其他不良行为。
考评不合格的,由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聘意见,与考评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解聘。
论证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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